温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6号)、《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温政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换购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小型、微型客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小型、微型客车和其他燃料类型小型、微型客车,下同)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型、微型客车,并在温州市参与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型、微型客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给予10000元补贴。
2.换购燃油汽车。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并在温州市参与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小型、微型客车,给予7000元补贴。
3.政策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4.参与活动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经营情况良好。具体由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将推荐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一辆车仅可享受一次补贴,不可与县(市、区)汽车消费补贴叠加申领。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补贴申领汇总信息(分县<市、区>、海经区)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发文件。收到文件后,由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财政保障
1.补助资金来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的新能源小型、微型客车报废更新补贴由中央、省、市、县(市)四级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将根据市、县(市)转移支付分类标准,给予地方不同补助比例;市本级财政根据现有财政体制承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实际结算资金。
2.补助资金拨付。中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预拨的补助资金按照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保有量等情况拨付,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清算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补贴清算审核结果下达。省级、市本级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
二、国家补贴标准以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换购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小型、微型客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小型、微型客车和其他燃料类型小型、微型客车,下同),并在温州市参与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型、微型客车,购车价格(不含税,下同)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内的,给予3000元补贴;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内的,给予5000元补贴;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000元补贴。含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
2.换购燃油汽车。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并在温州市参与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型、微型客车,购车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内的,给予2000元补贴;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内的,给予4000元补贴;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6000元补贴。含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
3.政策时间。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定数量车辆,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市商务局将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4.参与活动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经营情况良好。具体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将推荐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5.县(市)参照执行。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 月10日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平台先报先得,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一辆车仅可享受一次补贴,不可与县(市、区)汽车消费补贴叠加申领。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其中公安部门(市车管所)负责核对《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税务部门负责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市数据局负责产业政策平台相关功能的开发及维护。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补贴资金另行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财政保障
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每辆2000元,剩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三、二手车出口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自然人名下收购是指二手乘用车最后一次交易并转移,是从自然人名下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或经二手车经销商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是指自然人在省内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二手乘用车日期至该车辆海关结关日期在180天以上。二手乘用车完成出口时间为海关结关日期。
(二)申领程序
申请支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手车出口奖励申请表,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转移登记记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识别代号的《出口许可证》及附加信息表、《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附含有企业名称、出口许可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金额、出口国家(地区)、海关结关日期等信息的excel表格。上述《出口许可证》《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上级部门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
(三)财政保障
二手乘用车出口奖励根据各地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个人二手乘用车数量增长情况由省财政予以奖补。
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内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及出口数量增长情况,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相关流程拨付奖补资金。
四、家电消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16大类一级能效(水效)家电产品,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吸油烟机、燃气灶(含集成灶)、热水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风扇、净水机、洗地机、扫地机器人(含吸尘器)等。
2.补贴标准。(1)补贴资金采取“消费立减”方式。活动期间,消费者在参与活动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成交单价不低于500元),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享受立减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2)本次活动补贴可与参与企业各类优惠叠加。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应当单独支付结算,开具的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活动立减金额”、抬头为消费者本人实名。(3)享受补贴的商品出现退货时,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参与企业亦不得申报该笔补贴资金。
3.政策时间。自家电消费补贴活动启动之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将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4.县(市)参照执行。
(二)活动要求
1.服务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认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
2.参与活动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经营情况良好。具体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将推荐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此外,(1)活动期间参与企业的商品零售售价应不高于该商品近三个月平均成交价格和线上自营同型号商品价格,不得借机抬高商品价格,不得撤架畅销商品,不得搭售滞销商品,要建立完整的活动台账并配合审计审核。(2)活动期间参与企业应积极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以旧换新专区,对旧家电换购绿色智能家电的消费者叠加给予优惠。同时,应当提供旧家电上门回收、运输等服务,不得拒收消费者交售的旧家电,不得借机压低回收价格。如有相关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参与活动资格。
(三)财政保障
1.补贴资金由参与企业先行垫付。对参与企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违规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补贴。因参与企业原因造成的应补未补、少补等消费者损失和多补、违规补贴等损失,由参与企业承担。
2.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现有财政体制承担。审核完成后,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参与活动企业账户。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海经区补贴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并附相关审计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相关流程拨付奖补资金。
五、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鼓励各地支持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后并购买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予以10%补贴,最高不超过250元/辆。参与政策实施的商家、报废回收网点、补贴形式、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县(市、区)、海经区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联合设立回收、补贴申领、注销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二)审核流程
各县(市、区)、海经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业务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县(市、区)、海经区财政部门对牵头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三)财政保障
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海经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各地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省级年度任务指标完成等情况予以奖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海经区非标电动自行车补贴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并附相关审计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相关流程拨付奖补资金。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温州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海经区相关部门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海经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各地、各相关部门应设立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 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细则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2025-2027年政策再行制定。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