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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 若干政策


 

 

 

关于进一步

培育发展“月光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

若干政策

 

为打响温州月光经济品牌,有效拓展消费时间与空间,发展壮大城市经济,满足老百姓消费升级和消费多元化需求,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开展夜市试点。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开展夜市试点,划定活动场地范围,引导夜市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夜市运营主体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夜市运营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减少(或免除)登记材料、时间和流程,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免于办理工商注册,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推行住所登记承诺制、即办制、个体户口头申报等简易登记模式。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放心消费示范区。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布点消费维权星光护航站,大力创建商品、餐饮等多业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样板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公共区域夜间活动审批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举办活动时,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等公共区域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视活动需要可适当延长批准的活动时间。对主办方在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实行一次性许可。(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五、推行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审批过程推行最多跑一次,提升审批效率,实现高效审批。进一步优化无偿代办服务,对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目推行上门代办、网络代办、接力代办等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六、允许利用临时建筑促进月光经济发展。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对近期留白的空地,可采取市政府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审批同意建设公益性、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用于支撑月光经济的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试点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针对夜间特定时段(18:00至次日2:00)、特定位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等前提下,允许沿街商户利用街面开展形象推广活动,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允许外摆位跨门营业试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八、实施夜间临时停车服务。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特定时间段(20:00-24:00),允许部分道路增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免收或减收停车费,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梳理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情况,推动夜间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九、试行用电补助。鼓励商场、商圈延时经营,对22:00次日8:00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20%的电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州电力局)

十、明确创建特色月光经济街区奖励补助标准。创建成(含已创建)国家级著名商业街(区),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24:00的,每年补助80万元;创建成(含已创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24:00的,每年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明确高品质夜间文艺表演补助标准。策划组织具有温州味,国际范,时尚潮的夜间精品文艺演出的,经认定每年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夜间时段(18:00-24:00)演出5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2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二、明确有影响力的夜间体育赛事奖励标准。支持举办适合年轻人参与的电竞、足球等夜间体育比赛。夜间时段(18:00-24: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体育产业机构,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加大对温州地接旅行社招徕市外过夜旅游者的奖励力度。对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40/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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