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7号)、《温州市稳定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商务联发〔2019〕95号)和《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19〕4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商务奖补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按照《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19〕44号)的要求,对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进行审查,在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协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三)各主管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
二、申报条件
(一)奖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施完成。
(二)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政策中规定的其他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相关资格(包括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需提交申报材料的由申报单位按PDF格式上传所需的
申报材料(见附件,并按附件中申报材料对应的顺序提交),外文的申报材料需一并上传加盖翻译社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项目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原始申报材料等凭证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房地产企业、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以及“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市级三大功能性平台“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策奖补资金。
三、其他
(一)申报过程中有关奖励兑现系统问题,请咨询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电话:88960883。
(二)有关商务政策解读的问题,可以拨打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指南中的咨询电话。
附件:2020年商务奖补项目(第一批)清单
温州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5日
2020年商务奖补项目(第一批)清单
(一)新批境外经贸合作区奖励
1、申报对象: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投资主体。
(二)境外并购法律咨询等费用奖励
1、申报对象:温州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并购项目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落地温州的项目。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境外并购合同;
⑵经外管局确认的业务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实物投资提供海关报关单;;
⑶驻外经商机构意见表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
⑷法律咨询等合同;
⑸费用支出相关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6)取得拥有核心技术等重大并购项目,还应提交证明取得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的项目的材料(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
(三)境外并购项目贷款贴息奖励
1、申报对象:温州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并购项目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落地温州的项目。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境外并购合同;
⑵经外管局确认的业务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实物投资提供海关报关单;;
⑶驻外经商机构意见表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
⑷银行贷款合同;
⑸提取银行贷款及归还贷款结算凭证;
(6)支付利息凭证;
(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8)取得拥有核心技术等重大并购项目,还应提交证明取得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的项目的材料(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
(四)本土跨国公司奖励
1、申报对象: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
(五)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奖励
1、申报对象: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列入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
(六)跨国公司培育企业股权变更合并报表中介费补助
1、申报对象:市区列入跨国公司培育库的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相关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报表;
⑷证明纳入跨国公司培育库依据。
(七)境外投资项目奖励
1、申报对象:境外中方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的市区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经外管局确认的业务凭证和银行水单,实物投资海关报关单;
⑶驻外经商机构意见表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
(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新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九)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
1、申报对象:新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
(十)跨境电商代理企业工作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市区跨境电商代理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9610项下数据证明材料。
(十一)跨境电商物流企业补助
1、申报对象:跨境电商9610物流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国际物流合同;
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物流发票和银行收款凭证(支付方需公司账户付款);
⑷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优惠返还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收支);
⑸跨境电商企业纳入9610项下报关的月度包裹数量清单。
(十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
1、申报对象: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商标注册文件及标识;
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十三)国际认证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认证证书;
⑶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文件;
⑷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的内容;
⑸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十四)出口名牌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或“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
(十五)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项目。
(十六)义新欧班列运费补助
1、申报对象:市区企业通过温州报关平台出口的义新欧班列温州至义乌段运费项目。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义新欧班列和温州至义乌段的承运合同;
⑶温州至义乌段运费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十七)进口商品市场奖励
1、申报对象:新认定市区进口商品市场。
(十八)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新认定市区进口龙头商贸企业。
(十九)服务外包执行额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定通过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⑶对应的银行收汇凭证。
(二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范围新获省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的管理机构。
(二十一)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二十二)出口(投资)信保保费补助
1、申报对象: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保险合同;
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二十三)无人便利店的总部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年度新设3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的总部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门店详细清单(包含地址、面积、开业时间);
⑵门店照片(门店正面照和能反映经营地址的各1张);
⑶如属合作或加盟方式还需提供授权证书或合作协议书。
(二十四)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奖励
1、申报对象:建成并正式投入营运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业主单位。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项目业主单位引进市外投资证明材料或市外线上平台授权协议书;;
⑵线上平台主页截图;
⑶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不含土地、建筑物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合法凭证,包括合同、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企业账户支付);
⑷项目建成投入运营的证明材料(含线上平台系统交易截图、体验店现场照片等);
⑸实施线上线下联动新零售模式的说明材料。
(二十五)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奖励
1、申报对象: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证书。
(二十六)著名商业街区的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著名商业街区的创建主体。
(二十七)老字号商贸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荣誉称号商贸企业。
(二十八)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本年度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报表及系统截图;
⑵本年度浙江省电子税务系统利润表及系统截图;
⑶上年度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报表及系统截图;
⑷上年度浙江省电子税务系统利润表及系统截图。
(二十九)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运营主体。
(三十)电商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B2C网络年销售额超5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电商网络销售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汇总清单(包括店铺名称、网址、销售额、类型B2C/B2B);
⑵店铺主页截图;
⑶店铺经营者资质截图;
⑷B2C或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销售额的系统截图。
(三十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运营推广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超5000万元、B2B网络平台年交易额超5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平台清单(包括平台名称、网址、交易额、类型B2C/B2B);
⑵平台主页截图;
⑶平台经营者资质截图;
⑷B2C或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交易额的系统截图和销售额排名前20网店系统截图。
(三十二)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企业运营推广奖励
1、申报对象:市区网络服务营业额超100万元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汇总清单(服务企业名称、合同时间、金额、服务内容);
⑵服务项目合同;
⑶网络服务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收款单据(支付方需公司账户付款)。
(三十三)外贸预警点补助
1、申报对象:经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点。
(三十四)企业外贸订单保单融资贴息补助
1、申报对象:市区以外贸订单、保单融资的外贸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用于融资的外贸订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
⑵银行贷款合同;
⑶提取银行贷款及归还贷款结算凭证、支付利息凭证;
⑷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三十五)参加国际性展会补助(项目名称格式为:月份+展会名称)。
1、申报对象:市区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一般性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其中重点国际性展会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且已申报展位费补助的企业可以补报人员费补助和展品运费补助;重点国际性展会项目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企业可以申报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费补助;一般性国际性展会展位费补助的项目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应有摊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付款方式等信息);
⑵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⑶参展人员出入境记录;
⑷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参展展位及商品)。
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申报人员费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参展人员往返展会地的机票信息;
⑵参展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申报展品运费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与承运方签订的货物承运合同(应包含承运日期、目的地、承运方式、运费等关键信息);
⑵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运费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3、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请登录温州市商务局(网址:http://ftec.wenzhou.gov.cn/)查看《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通知》。
(三十六)贸易救济案件律师费补助(项目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申报对象: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⑵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⑶案件终裁证明文件。
(三十七)市场化专业展会的奖励(项目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申报对象:在市区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的展览公司。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⑴场馆租赁合同;
⑵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⑶场馆搭建总平图(需标注尺寸);
⑷出租方场馆面积证明材料;
⑸展会现场照片;
(6)申请补助资金上浮200%的,需提交获UFI认定排名的国外知名展商或“中国专业展览会百强组展商”证明材料;
(7)申请补助比例提高10%的,需提交境外参展商10%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十八)“老字号”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节展奖励(项目实施完成期限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申报对象:参加市外重点文化节展的老字号企业。
2、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文化节展(支持展位费和特装费):
⑴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⑵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⑶展位特装搭建合同;
⑷特装搭建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⑸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参展展位及商品);
独立参加境内、境外“老字号”展会(资助5000元和1万元):
⑴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⑵参展人员差旅费的财务报销凭证;
⑶往返展会举办城市(国家)的交通凭证;
⑷境外参展人员出入境记录;
⑸参展人员为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等);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参展展位及商品)。